日本公妇被公侵犯到怀孕| “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 保护声音权益这些要知道→

来源: 新华社
2024-04-26 02:07:45

1.日本 公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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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妇遭公侵犯走向怀孕:倾听受害者的呼声

开头:

近年来,日本发生了多起公妇被公侵犯导致怀孕的案件。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揭示了日本性犯罪问题的严峻性。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些案件出现了司法体系的不足与对受害者的不公平对待。我们有责任站在受害者一边,帮助他们发出声音,争取他们应有的正义和尊严。

第一段:不公正的司法程序

无论在哪个国家,被性侵犯的受害者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然而,日本的司法体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存在着一个严重的问题,即缺乏对受害者的关怀和持续的支持。很多公妇因为过于担心社会舆论的审判和对她们个人声誉的影响,选择长时间保持沉默。这种情况导致他们在法庭上难以提供足够的证据,给施暴者逃脱了惩罚的机会。同时,日本的司法程序也存在着验证受害者言辞的过度依赖。这使得一些情况下,公妇不得不亲口陈述她们的重复遭受性暴力的经历,引起进一步的伤害和心理创伤。

第二段:对受害者心灵创伤的忽视

受害者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社会和政府对于他们心理健康问题的忽视。性侵犯不仅带来了身体上的创伤,更给受害者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许多公妇在被侵犯后面临着自尊心受损、焦虑、抑郁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心理困扰。然而,日本的医疗系统在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方面存在着巨大的不足。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全部受害者的需求。这种情况增加了公妇恢复正常生活的困难,也使得她们很难从心理创伤中获得疗愈。

第三段:争取受害者权益的呼声

为了改善公妇被公侵犯到怀孕的问题,我们需要对司法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首先,需要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持。这可以通过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专业咨询服务来实现,从而帮助受害者收集证据、指导控诉和保护其个人隐私。其次,应建立一个全面的心理辅导系统,为受害者提供恰当和长期的治疗。这么做不仅有助于受害者的康复,还能促进社会对性侵犯的更广泛认知和理解。最后,社会应加强教育,提高公众对性暴力的意识和对受害者的同情。

结尾:

在日本公妇受到公侵犯走向怀孕的事件中,我们必须共同行动起来,为受害者发声,帮助他们获得尊严和公正待遇。只有通过改革司法体系、提供心理支持以及增加社会对性暴力的认识和教育,我们才能遏制和预防这类可怕的罪行。让我们携手为建立一个安全、尊重和平等的社会而努力奋斗!
日本公妇被公侵犯到怀孕

  现在不少视频里会使用AI也就是人工智能生成声音,随着AI技术的普及,只要提取一个人足够的声音样本,就能“克隆”出他的声音,制作出AI人声产品。技术的更新也给声音权益的保护带来挑战。今天来关注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本案4月23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

  全国首例!

  “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

  AI声音的样本原型来自殷女士,她是一名配音师,录制过不少作品。令殷女士感到奇怪的是,她从没有授权过任何人或公司将自己的声音AI化,也就是用人工智能的方式生成,但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却是基于她的声音制作的AI配音。

  原告 殷女士:首先发现其实是我们同行,他是在刷小视频的时候,发现一些电影的解说和游戏的解说用了我的AI声音。

  是谁把自己的声音AI化了?这些AI声音又是怎么传播开的呢?

  殷女士花了一番功夫,发现了她的AI声音商品化的过程。原来,殷女士曾和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合作,录制了几部有声读物。之后,这家文化传媒公司将这些录音制品提供给了一家软件公司。

  该软件公司以殷女士录制的作品为素材,进行了AI化处理,生成了一款文本转语音产品并通过经销商对外出售。最终,运营智能配音软件“魔音工坊”的科技公司采购了这款产品,在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了名为“魔小璇”的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软件平台上销售。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相雨:AI化之后作为一种商品在网上售卖,短视频的制作者购买了相关的声音,然后将相关的声音用于影视解说。

  殷女士认为自己的声音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将运营智能配音软件的某科技公司、将自己的录音制品转手他人的某文化传媒公司、将声音AI化的某软件公司,以及两家经销商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由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

  声音和肖像一样

  具有人格属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瑞罡:我们都有一句常听的话,就是未见其人先闻其声。这个也反映出来声音往往能够联想到一个人,所以说声音的这种标志性是非常明晰的。声音权益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标表型的一种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从法理上看,声音权益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并且声音权益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具有“可识别性”。庭审中,有被告认为,原告的AI化声音并不具备这一特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瑞罡:AI声音是否受到声音权益的保护,被告他们认为自然人的声音和AI化的声音是有区别的。因为在技术加持以后,被告认为原告自然人的声音和AI化的声音已经进行了技术的切断,他认为AI化的声音不应当纳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

  对于这一庭审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在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是否拥有原告殷女士声音的合法授权呢?两被告均认为,他们已获得案涉声音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

  对此,原告方认为,不应以被告拥有殷女士关于著作权的授权,当然地推定为人格权的授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某软件公司签订数据协议,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被告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余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对损害赔偿予以酌定。

  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数字时代如何合理合法

  使用AI声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声音权是民法典中的一个特别的规定,它是参照肖像权予以保护的。声音权跟肖像权有很多的接近之处,比如说通过一个声音可以识别到特定人的,这个就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也就是声音权。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

  专家认为,是否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这是判定是否构成声音权益侵权的一个关键点。

  比如本案中,原告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权利人只是有几个有声小说、有声读物,那么给了授权。但是著作权跟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权是两回事,并不是说把我的声音、把我的形象,可以随便AI合成去做商业宣传,这都不可以。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这个案子就解决了一个问题,关于声音的编辑得需要当事人单独同意,不能一揽子拿走。案件在这个方面的意义比较大。(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梁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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