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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自产九色| “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 保护声音权益这些要知道→

来源: 新华社
2024-04-25 22:30:05

国语自产九色

开头: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拥有众多的方言,其中国语是最为常用的一种。国语自产九色,充分展现了这门语言的魅力和多样性。国语,作为中华民族的共同语言,已经成为了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从九种不同色彩的角度,来介绍国语的特点和魅力。

第一段:深情如红

国语中的第一种色彩是红色。红色代表着热情与喜庆,也是中国文化中最吉祥的颜色之一。国语在表达感情和喜庆时,常使用一些富有红色热情的词汇。比如“红红火火”、“热闹非凡”等等。这些词汇充满了生气和活力,使人们感受到了国语中蕴含的精神力量。

第二段:浩然若蓝

国语中的第二种色彩是蓝色。蓝色代表着宁静与安详,也是中国文化中象征智慧与清廉的颜色。国语中有许多表达智慧的词汇和成语。比如“如鱼得水”、“出类拔萃”等等。这些词汇表达了人们对智慧的追求和赞美,同时也展现了国语中那份蓝色的清新与深邃。

第三段:宛如金黄

国语中的第三种色彩是金黄色。金黄代表着富饶和繁荣,也是中国文化中象征财富与权力的颜色。国语中有许多表达富裕和权势的词汇和成语。比如“富可敌国”、“权倾朝野”等等。这些词汇展示了国语中那份富有的气派和壮丽,给人们带来了一种独特的视听享受。

结尾:

国语自产九色,每一种色彩都代表着一种情感和寓意。这也正是国语的魅力之所在。国语作为中国共同的语言,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与文化。在语言的世界里,国语自产九色,它不仅给人们带来了信息和交流的便利,更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独特的审美观。让我们一起用国语自产的九种色彩,去感知和传递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和发扬国语的魅力!
国语自产九色

  现在不少视频里会使用AI也就是人工智能生成声音,随着AI技术的普及,只要提取一个人足够的声音样本,就能“克隆”出他的声音,制作出AI人声产品。技术的更新也给声音权益的保护带来挑战。今天来关注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本案4月23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

  全国首例!

  “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

  AI声音的样本原型来自殷女士,她是一名配音师,录制过不少作品。令殷女士感到奇怪的是,她从没有授权过任何人或公司将自己的声音AI化,也就是用人工智能的方式生成,但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却是基于她的声音制作的AI配音。

  原告 殷女士:首先发现其实是我们同行,他是在刷小视频的时候,发现一些电影的解说和游戏的解说用了我的AI声音。

  是谁把自己的声音AI化了?这些AI声音又是怎么传播开的呢?

  殷女士花了一番功夫,发现了她的AI声音商品化的过程。原来,殷女士曾和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合作,录制了几部有声读物。之后,这家文化传媒公司将这些录音制品提供给了一家软件公司。

  该软件公司以殷女士录制的作品为素材,进行了AI化处理,生成了一款文本转语音产品并通过经销商对外出售。最终,运营智能配音软件“魔音工坊”的科技公司采购了这款产品,在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了名为“魔小璇”的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软件平台上销售。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相雨:AI化之后作为一种商品在网上售卖,短视频的制作者购买了相关的声音,然后将相关的声音用于影视解说。

  殷女士认为自己的声音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将运营智能配音软件的某科技公司、将自己的录音制品转手他人的某文化传媒公司、将声音AI化的某软件公司,以及两家经销商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由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

  声音和肖像一样

  具有人格属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瑞罡:我们都有一句常听的话,就是未见其人先闻其声。这个也反映出来声音往往能够联想到一个人,所以说声音的这种标志性是非常明晰的。声音权益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标表型的一种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从法理上看,声音权益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并且声音权益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具有“可识别性”。庭审中,有被告认为,原告的AI化声音并不具备这一特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瑞罡:AI声音是否受到声音权益的保护,被告他们认为自然人的声音和AI化的声音是有区别的。因为在技术加持以后,被告认为原告自然人的声音和AI化的声音已经进行了技术的切断,他认为AI化的声音不应当纳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

  对于这一庭审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在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是否拥有原告殷女士声音的合法授权呢?两被告均认为,他们已获得案涉声音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

  对此,原告方认为,不应以被告拥有殷女士关于著作权的授权,当然地推定为人格权的授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某软件公司签订数据协议,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被告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余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对损害赔偿予以酌定。

  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数字时代如何合理合法

  使用AI声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声音权是民法典中的一个特别的规定,它是参照肖像权予以保护的。声音权跟肖像权有很多的接近之处,比如说通过一个声音可以识别到特定人的,这个就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也就是声音权。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

  专家认为,是否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这是判定是否构成声音权益侵权的一个关键点。

  比如本案中,原告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权利人只是有几个有声小说、有声读物,那么给了授权。但是著作权跟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权是两回事,并不是说把我的声音、把我的形象,可以随便AI合成去做商业宣传,这都不可以。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这个案子就解决了一个问题,关于声音的编辑得需要当事人单独同意,不能一揽子拿走。案件在这个方面的意义比较大。(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梁异】

“xincuoshishifanglezhongguoduiwaikaifangdedamenhuiyuekaiyuedadexinhao。”baimingbiaoshi,zaidangjinshijiejingjixingshicuozongfuzadehuanjingxia,zhongguogengjiajiandingduiwaikaifangdejuexinhexinxin。国语自产九色“(“)新(xin)措(cuo)施(shi)释(shi)放(fang)了(le)中(zhong)国(guo)对(dui)外(wai)开(kai)放(fang)的(de)大(da)门(men)会(hui)越(yue)开(kai)越(yue)大(da)的(de)信(xin)号(hao)。(。)”(”)白(bai)明(ming)表(biao)示(shi),(,)在(zai)当(dang)今(jin)世(shi)界(jie)经(jing)济(ji)形(xing)势(shi)错(cuo)综(zong)复(fu)杂(za)的(de)环(huan)境(jing)下(xia),(,)中(zhong)国(guo)更(geng)加(jia)坚(jian)定(ding)对(dui)外(wai)开(kai)放(fang)的(de)决(jue)心(xin)和(he)信(xin)心(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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