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ivme四虎| “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 保护声音权益这些要知道→

来源: 新华社
2024-04-25 16:18:49

5ivme四虎: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交平台

开头:
社交平台在当今数字时代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平台就是5ivme四虎。作为一款创新的社交应用程序,它已经在市场上引起了轰动。本文将对5ivme四虎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在社交媒体领域的影响。

第一段:风靡社交圈的原因

五角星:为什么5ivme四虎如此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呢?首先,它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社交体验,它倡导真实、自由的沟通方式。用户可以通过发布照片、文字、音频等内容来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而无需顾忌他人的评判和指责。这种自由和开放的环境吸引了许多年轻人和创意者,他们希望找到一个真正能够展示自己才华和个性的平台。

第二段:社交媒体的演化

浩如烟海:社交媒体在过去几年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最初的简单交流工具,到后来的发展为展示个人生活和工作的平台,再到现在注重用户创造和分享内容的社交媒体。5ivme四虎正是在这一演化过程中崭露头角的平台之一。它通过提供多种多样的创作工具,如滤镜、贴纸和特效等,使用户能够打造独一无二的内容。此外,5ivme四虎还支持视频直播功能,使用户能够与粉丝实时互动。这些特点让用户更加享受社交媒体带来的创作和分享乐趣。

第三段:激发创意的平台

创作天地:在5ivme四虎上,用户可以体验到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社交平台的互动方式。这个平台鼓励用户创造独特的内容,并与其他用户分享自己的见解和想法。通过关注其他用户和参与他们的讨论,用户能够学习到新知识和见解,进而激发自己的创造力。这个平台还设有专门的创作挑战活动,鼓励用户在特定主题下进行创作,从而提升其创作技巧和想象力。5ivme四虎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开放和友好的环境,让他们敢于表达自己,并鼓励他们追求独特性和个性化。

结尾:
随着社交媒体的进一步发展,新的创意应用程序如5ivme四虎不断涌现。这些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创造和表达才能的舞台,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社交生活。正因如此,5ivme四虎吸引了广泛的用户群体,成为社交媒体领域中备受瞩目的存在。无论是年轻人还是创意者,都会因为这个平台而获得更多的机会来展示自己的才能,并从中得到更多的创新和启发。
5ivme四虎

  现在不少视频里会使用AI也就是人工智能生成声音,随着AI技术的普及,只要提取一个人足够的声音样本,就能“克隆”出他的声音,制作出AI人声产品。技术的更新也给声音权益的保护带来挑战。今天来关注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本案4月23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

  全国首例!

  “AI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

  AI声音的样本原型来自殷女士,她是一名配音师,录制过不少作品。令殷女士感到奇怪的是,她从没有授权过任何人或公司将自己的声音AI化,也就是用人工智能的方式生成,但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却是基于她的声音制作的AI配音。

  原告 殷女士:首先发现其实是我们同行,他是在刷小视频的时候,发现一些电影的解说和游戏的解说用了我的AI声音。

  是谁把自己的声音AI化了?这些AI声音又是怎么传播开的呢?

  殷女士花了一番功夫,发现了她的AI声音商品化的过程。原来,殷女士曾和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合作,录制了几部有声读物。之后,这家文化传媒公司将这些录音制品提供给了一家软件公司。

  该软件公司以殷女士录制的作品为素材,进行了AI化处理,生成了一款文本转语音产品并通过经销商对外出售。最终,运营智能配音软件“魔音工坊”的科技公司采购了这款产品,在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了名为“魔小璇”的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软件平台上销售。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相雨:AI化之后作为一种商品在网上售卖,短视频的制作者购买了相关的声音,然后将相关的声音用于影视解说。

  殷女士认为自己的声音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将运营智能配音软件的某科技公司、将自己的录音制品转手他人的某文化传媒公司、将声音AI化的某软件公司,以及两家经销商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由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

  声音和肖像一样

  具有人格属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瑞罡:我们都有一句常听的话,就是未见其人先闻其声。这个也反映出来声音往往能够联想到一个人,所以说声音的这种标志性是非常明晰的。声音权益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标表型的一种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从法理上看,声音权益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并且声音权益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具有“可识别性”。庭审中,有被告认为,原告的AI化声音并不具备这一特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赵瑞罡:AI声音是否受到声音权益的保护,被告他们认为自然人的声音和AI化的声音是有区别的。因为在技术加持以后,被告认为原告自然人的声音和AI化的声音已经进行了技术的切断,他认为AI化的声音不应当纳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

  对于这一庭审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在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是否拥有原告殷女士声音的合法授权呢?两被告均认为,他们已获得案涉声音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

  对此,原告方认为,不应以被告拥有殷女士关于著作权的授权,当然地推定为人格权的授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某软件公司签订数据协议,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被告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余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对损害赔偿予以酌定。

  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数字时代如何合理合法

  使用AI声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声音权是民法典中的一个特别的规定,它是参照肖像权予以保护的。声音权跟肖像权有很多的接近之处,比如说通过一个声音可以识别到特定人的,这个就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也就是声音权。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

  专家认为,是否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这是判定是否构成声音权益侵权的一个关键点。

  比如本案中,原告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的授权。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权利人只是有几个有声小说、有声读物,那么给了授权。但是著作权跟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权是两回事,并不是说把我的声音、把我的形象,可以随便AI合成去做商业宣传,这都不可以。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这个案子就解决了一个问题,关于声音的编辑得需要当事人单独同意,不能一揽子拿走。案件在这个方面的意义比较大。(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梁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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