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日一区| 受权发布丨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来源:新华网 | 2024-04-27 10:32:14
新华网 | 2024-04-27 10:32:14
韩日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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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日一区: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新时代

【开头】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东亚地区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日益增强。而作为两个经济强国的韩国和日本,成为了这一趋势的主要推动力量。在他们之间,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地区,那就是韩日一区。这个区域不仅促进了两国经济的发展,还推动了文化、教育和旅游等领域的互动交流。

【一、文化交流的纽带】
韩日一区作为韩国和日本之间的连接纽带,促进了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核心,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价值观和传统习俗。通过在韩日一区的活动和交流,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感受对方的文化。例如,韩国的流行音乐(K-pop)和韩剧深受日本年轻人的喜爱,而日本的动漫和日剧也深受韩国观众的喜爱。这种跨文化的交流不仅提高了两国之间的互相了解,也为两国的文化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

【二、教育合作的桥梁】
韩日一区不仅是文化交流的媒介,也是教育合作的桥梁。两国的高等教育水平在亚洲都名列前茅,拥有众多优秀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韩国和日本之间的学术互动和人才流动日益增加,为两国的教育事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在韩日一区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以及学生交换项目,学者和学生们能够共同分享知识和经验,促进彼此的学术成长。这不仅提高了两国教育的水平,也培养了更多具有双语和跨文化背景的优秀人才。

【三、旅游业的互动推动】
韩日一区的存在,也为两国的旅游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中国、台湾、香港等地的游客纷纷蜂拥而至,来到韩日一区感受双重文化的魅力。无论是东京的购物天堂,还是首尔的时尚风情,都吸引了大量的游客。而韩日一区也成为了旅游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市场。韩国和日本的旅游合作不仅仅体现在两国之间的互动,还包括了联合开发多国之间的旅游线路和产品,进一步推动了整个东亚地区的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结尾】
作为两个东亚经济重镇,韩国和日本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在韩日一区得到了充分体现。文化交流、教育合作和旅游业互动成为了韩日一区的重要特点。在这个特殊的地区,两国人民有更多机会感受彼此的文化,学习彼此的知识,以及享受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旅游体验。韩日一区的存在不仅促进了两国经济的发展,也加强了东亚地区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友谊,为实现一个更加繁荣和和谐的东亚地区贡献力量。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升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邮轮,是指航行国际航线的外国籍邮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邮轮。

  国际邮轮在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期间获得其运营所需的物资及相关服务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的制度规范,鼓励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工作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服务保障。

  国务院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推进国际邮轮靠港补给配套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移民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政策措施。

  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靠港补给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补给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靠港补给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不同种类物资的通关、仓储等管理措施,推动国际邮轮物资供应保障中心建设。

  第六条 船舶供油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保税油供应业务,提升保障供应能力,为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国际邮轮经营者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完善岸电供受电设施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确保靠港补给的国际邮轮依照有关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岸电。

  第八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供应国际邮轮运营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物资、船舶备件等物资,提供相关服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物资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的,或者超出国际邮轮自用数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不得提供补给。

  国际邮轮起卸的物资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不得起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由具备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企业供应。

  国际邮轮需要采购的药品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的免税烟草制品,由具备免税烟草制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供应。免税烟草制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供应国际邮轮工作人员和旅客在国际邮轮上自用且数量合理的免税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 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明确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

  常用低危物资的运输、仓储、补给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与相关物资危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境内物资供应国际邮轮的,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或者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物料出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海关对前款规定的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物资明确相应的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理;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所需物资,可以依照海关有关规定集中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场所内。海关应当为相关物资仓储、分拨、转运、配送、装卸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同一集装箱可以在指定区域到港拆箱、换装、分拆、集拼后离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五条 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靠港补给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侵犯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梁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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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璇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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